价值转移避税方法
价值搬运(value shifting)是一种国内鲜有介绍的避税办法,国内也不泛具体案例,但在文献资料基本没有提及,实务界遇到此类避税办法,更是不知如何应对,实务处理不免五花八门。 现举例说明价值搬运的避税机制。假定自然人甲有一产业,该项产业计税根底10万、公允价值12万元,甲与一个和自己存在相关关系的依托组织签定一份租赁协议,将该项产业租给信托组织,租期20年,每年租金100元,按年付出。协议签定不久,甲以8万元价格将该产业售予不相关第三人,假定此时产业考虑租赁合同后的公允价值也是8万元。本例中应如何对甲计征所得税呢? 本案例中的产业公允价值在租赁合同签定前是12万元,签定后是8万元,减值的原因是租赁合同将该项产业使用权能让渡20年所造成的。租赁合同改变了甲对该项产业的所有权内容,就是把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了,产业的公允价值因而下降了,但甲持有该项产业的计税根底是否也应该跟着向下调整呢?如果税法不调整的话,甲便完成了提早扣除产业成本的避税意图。 价值搬运避税办法不限于产业课税布景下,在法人课税布景下,法人的拟制性质让这种避税办法如虎添翼,期权因素搅和其中,好像火上浇油,让价值搬运办法花样翻新,更具有迷惑性、欺骗性与蒙蔽性。 法人课税布景下的价值搬运主要分为二类,一是直接价值搬运,一是直接价值搬运。 直接价值搬运指的是经过对股份权力项目作部分变化,从而引起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直接价值搬运最大特点是其仅引起各个股东所持股权价值的此消彼长。 法学界对股权性质争议不断,各派学说各持己见,但在税法布景下,股权性质一般采综合说。股权是多种权力的综合,主要有清算股本取回权、分配权、参加管理权等。在私密型企业布景下,控股股东完全有才能有条件变更股东所持股权的权力内容,而税法有时也供给了进行这种人为操作的理由。如有的股东是自然人、有的股东是法人,在这些股东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的状况下,让法人股东多分红,是不是更有利于使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免税优惠呢? 暂时转让或永久转让股息收取权,公司以低于或高于原股份公允价值扩股等办法,也属于直接价值搬运避税办法,这都是国外避税者玩过的把戏。 直接价值搬运是指经过资本剥离、赠送等办法,完成公司股权价值的整体削减,各个股东所持股权价值也随之相应削减,但不改变原来的持股份额。 直接价值搬运完成办法有多种,如经过分配办法。经过分配完成直接价值搬运办法亦称资本剥离(capital stripping),一般是在法人股东欲出售所持股份,而公司持有较高留存收益的状况下发生,意图是为了最大限度使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免税优惠政策,股息分配后,股价下降,转让收入随之下降。这种办法其实也属于纳税属性替换避税办法,具体来说,就是将部分股权转让收入转换成股息收入。 赠送也可以完成股权价值的直接搬运。具体完成办法如公司与相关企业进行交易,如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向相关方出售资产或供给服务、低息或无息向相关方供给借款等,转让定价对这些办法有具体论述,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债权东西或期权等金融东西也会导致公司股权价值的直接搬运,如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发债也会引起股权市场价值跌落。股票质押回购、股票售后回购等交易方式也可能为股份价值搬运供给时机。 特殊重组是出资方式改变,出资实质不变,而股份价值搬运与此正相反,股份价值搬运操作表现出来的状况是出资实质改变,但出资方式不变。价值搬运一般只是避税计划的第一步,下一步一般伴随的是处置价值已发生搬运的股份,但纳税人往往会建议按股份原计税根底进行扣除。这种出资方式外表不变假象,往往会误导税法或执行者错误地认为计税根底是系结在出资方式上的,这种避税办法无异于偷梁换柱、金蝉脱壳。 价值搬运避税办法在国外讨论较多,但各国立法跟进节奏并不同步,英国和澳大利亚税法中设有专门的反避税规矩,特别是澳大利亚将曾经零散散布的针对不同交易类型的价值搬运反规矩整合在一起,构成一套完好的、和谐统一的、逻辑清晰的反避税制度,以便和谐应对针对价值搬运的反避税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