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交易:架构不能“随意”搭
资本交易税收可以理解为资本市场上与资本运作、投融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既包括企业改变法律形式、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事项,也包括股票减持、股改、分红派息、送转股、增资、减资、企业清算、股权代持、对赌协议、股权激励等交易中的涉税事项。
近期,由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主办,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诚嘉益(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资本交易税收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高校、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型上市公司和财税专业媒体的50余位专家,就资本交易税收政策和税务实操要点等问题展开讨论。与会专家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到了向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的阶段,相关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基于业务实质合规处理有关涉税事项,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企业感受:
税收可能影响资本交易进程
截至2024年6月末,上海、深圳、北京3家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5374家,总市值约73.6万亿元。新上市企业中科技创新类占比超过70%,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市值占比超过40%。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布数据显示,上海、深圳、北京3家证券交易所共5340家上市公司披露2024年上半年度报告。2024年上半年,全市场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89万亿元,净利润3.13万亿元。其中,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半年营收整体实现近3%增长。
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5月以来全市场披露重大重组案例近50单。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的大事,在当前全球产业变革加快推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的背景下,亟须发挥好企业并购重组的关键作用。“并购重组是典型的资本交易,交易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就属于资本交易税收。”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姜新录说。
姜新录认为,资本交易税收可以理解为资本市场上与资本运作、投融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既包括企业改变法律形式、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事项,也包括股票减持、股改、分红派息、送转股、增资、减资、企业清算、股权代持、对赌协议、股权激励等交易中的涉税事项。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财务中心常务副总经理孙旭阳长年从事财税工作,曾参与处理企业上市、退市、合并、对赌协议等诸多类型的资本交易。他结合企业实际分析,资本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销业务,具有业务较复杂、涉及地域广、时间跨度大、标的金额高等特点,交易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性。税收,是影响企业资本交易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税收政策适用不当,很可能引发较大税务风险,甚至影响交易进程。
对此,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投总部北京六部负责人张缓深有同感。她告诉记者,资本交易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力量,在引导资本合理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经济韧性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正因如此,在证券交易、企业投融资等业务中,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企业涉税问题的关注度有所提高,有时会提出专业、详细的涉税问询,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因素对资本交易的影响。
案例揭示:
处理不当带来诸多税务风险
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分享了一个上市公司实控人补税的案例,引发了与会专家的广泛讨论。
Y上市公司披露,其实控人周某搭建了一个“私募基金+信托+合伙企业”的架构,通过该架构最终持有Y公司股份。具体来说,周某通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G信托产品,并通过该信托产品间接投资B合伙企业,从而间接持有S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根据S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约定,S合伙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仅向其普通合伙人D公司分配利润1元,剩余所有利润归G信托产品所有。周某作为G信托产品的唯一最终权益人,有权通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G信托产品享有B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
Y公司相关公告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周某通过S合伙企业设置该持股架构,主要系基于税务筹划考虑,通过该持股架构可降低S合伙企业减持Y公司股票的税务成本。
“从税收政策适用合理性和搭建目的的角度来看,周某搭建的持股架构存在税务风险。”吴健分析,Y公司公告引用的政策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周某为个人纳税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Y公司由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导出周某可以通过该持股架构降低税务成本的结论,并不恰当。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S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在搭建目的方面,Y公司公告称该持股架构“主要系基于税务筹划考虑”。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开展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活动,均可能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吴健说。
根据Y公司披露的信息,周某最终缴纳了股票减持收益相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像周某这样搭建不合理持股平台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郝龙航也分享了类似案例。郝龙航认为,资本交易业务较为复杂,于企业而言是一项“系统工程”,环境因素、参与主体、交易动因等都将对资本交易税收产生影响。比如,有的企业受利益驱动虚增利润或滥用税收优惠,有的企业在设计交易架构时未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还有的企业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企业的资本交易存在涉税风险。
专家建议:
系统了解并准确适用政策
“一些企业资本交易税务处理出现错误,很重要的一点是财税负责人对相关税收政策体系不了解,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姜新录告诉记者,基于这个实际情况,他编写了《资本交易税收政策实用手册》(点击可查看本书链接)并于近期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内容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综合政策7个部分。
中国税务出版社编辑中心主任庞博介绍,《资本交易税收政策实用手册》一书对企业重组、资产或股权划转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政策等资本交易税收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相关概念、适用对象、执行时间、政策衔接等要点进行了提炼和总结,并采用图表形式拆解、分类和归纳部分复杂政策。“了解、熟悉和掌握资本交易税收政策,是企业熟练运用政策、合规处理相关涉税事项的关键步骤。”庞博说。
姜新录表示,资本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销业务,其业务模式复杂,交易金额庞大,加之相关税收政策晦涩难懂,比较复杂,准确、合规处理并非易事。尤其是随着资本交易市场的发展,一些新的情况会不断出现,相关的税务处理会更加复杂。比如,近期一个股权转让对赌失败导致退税争议的司法判例,引起业内关注。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确认含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赌失败后的补偿款应如何适用税收政策?收购方接受对赌失败后的补偿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对于这些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声音,需要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
在研讨会上,永诚财税集团总经理柴成山,永诚嘉益(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娟,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霍志远、魏民等多位专家认为,对赌协议等资本交易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专业性和创新性,企业在处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一方面要准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其制定背景和目的,另一方面要抽丝剥茧,厘清复杂交易的业务实质,进而找到合规路径。如果能够积极申请税收事先裁定,也是处理复杂资本交易税收问题的理想途径。据悉,去年底至今,上海、北京相继发布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上海税务部门、福建税务部门也先后落地税收事先裁定案例。“作为提供税收政策确定性的一项重要举措,税收事先裁定在解决资本交易涉税争议方面或将发挥更大作用。”柴成山说。
(作者:中国税务报记者 李雨柔)
笔者检索发现,截至2024年9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税收政策文件中,与资本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超过140份。其中,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40份,增值税政策文件11份,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50份,印花税政策文件5份,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8份,契税政策文件7份,综合性政策文件24份。
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政策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同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政策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
此外,与资本交易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等。
(作者:姜新录 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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