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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得的土地,计入土地成本的金额是多少?

    2023/11/27 16:30:11      点击:

    问:2023年5月,我公司收购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支付7000万元股权收购款。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净资产中只有一块未开发的土地,账面成本为4300万元。虽然我公司支付的7000万元是股权收购款,但目的是收购土地。

    请问:我公司支付的7000万元能否全部纳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

    [分析]一、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的税收成本如下:

    (1)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是指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购买价格或转让费、大型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安置搬迁费、搬迁房屋建设费、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用。指项目开发初期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准备、场地平等的前期费用。

    根据上述政策,土地成本应为4300万元,而不是7000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为实际支付给原土地使用人的地价。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未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视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综上所述,由于贵公司支付的7000万元是股权收购而不是购买土地的价格,因此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成本为4300万元的账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