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财税咨讯
财税咨讯   
    联系我们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研究及常见定价方法

    2023/8/17 16:40:31      点击:

    01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1.国内对转移定价的调整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杭州代理报税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②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再销售价格法)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成本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④其他合理的方法。

    2.国外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调整规范

    判别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必须有一个标准,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依据此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扣除额及其他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

    02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杭州代理报税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示例】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分析】

    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150-100)×100=500美元。

    2.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示例】

    广州佳立公司2008年7月从上海某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100吨,单价是2000元/吨,杭州代理报税经过简单的包装之后以3000元价格销售给深圳元康公司,该批卖给深圳元康公司的成本利润率为20%。2009年10月,上海国税局认定广州佳立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08年7月购进原材料的交易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于是对上海某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让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

    【分析】

    该批货物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1一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3000×(1-20%)=2400元上海公司收入调增额=(公平成交价格一实际销售价格)×佳立公司受控销售数量=(2400-2000)×100=40000元。

    3.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示例】

    北京某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南京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作价1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北京某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10万元,销售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北京某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税务机关决定运用成本加成法对北京某公司的成交价进行调整。

    【分析】

    公平成交价=(10+2)*(1+10%)=13.2万元,北京某集团公同应调增3.2万元(13.2-10)的收入。

    4.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示例】

    A是一家设在甲国的玩具公司,它在乙国和丙国有两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产玩具娃娃。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而没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是一家资本密集型的企业,使用资产利润率(ROA)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丙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资产利润率为10%(资产价值按资产的原始成本计算)。两个子公司是世界上唯一生产这种玩具娃娃的公司,使用很独特的生产流程,所以没有外部可比数据。

    由于A公司使用资产利润率指标来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不存在使用交易法数据资料的情况下使用资产利润率来决定转让定价就非常合适。

    【分析】

    乙国子公司使用的资产原始成本为1000万美元,根据10%的资产利润率,乙国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A的玩具娃娃应当取得100万美元的净利润。乙国子公司每年销售50万个娃娃给母公司A,所以每个娃娃的净利润应当为2美元。乙国子公司发生的总成本(销售成本加上一般和管理费用)为每个娃娃10美元。这样,乙国子公司卖给母公司A每个娃娃的价格应当是12美元。这种方法实际上可以转化为成本加利润法,即成本加20%的利润。

    5.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示例】

    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5000万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取得的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惟一参数。

    【分析】

    由于A、B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所以各自取得的利润之比也应为1:3,这样,A公司的利润就应在两个公司500万总利润额中占四分之一,即125万美元,而B公司的利润应为375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l125万美元。

    甲国A公司是一个制药公司,拥有两种药品的商标权,A公司将药品的商标使用权和药品加工权转让给了乙国的子公司B,B公司生产出药品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将药品在甲国进行销售。甲国税务部门用利润分割法进行利润分摊,并将A、B公司在获利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分为4种,即:销售、加工制造、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和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

    税务部门按照成本外加100%的加价确定销售和制造功能的利润;A、B两公司的总利润扣除销售和加工制造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再按55%的比例分割给B公司拥有的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按45%的比例分割给A公司拥有的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

    03

    预约定价安排

    (一)概念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缺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追溯期最长为10年。

    (二)分类

    预约定价安排按照参与的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的数量,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企业与一个国家(地区)税务机关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只能为企业提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国内确定性,而不能有效避免企业境外关联方被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因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企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需要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可以有效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为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

    (三)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

    考虑到税务部门的服务能力有限,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起申请,就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在事前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可以适用简易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