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7个争议问题,尘埃落定
2022/7/13 17:14:36 点击: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实施后,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实施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的发布,一些常见的印花税纠纷问题有明确的答案,方便纳税人进行准确的税务处理。
问题1:谁是多主体合同的纳税人?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合同的签订不仅涉及交易双方,还涉及其他第三方,如合同见证人、鉴定人等。此时,合同涉及多方,哪些主体应缴纳印花税,第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是具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与应税凭证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外,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多主体拍卖合同的纳税人。拍卖交易确认书按照销售合同或者产权转让书的税目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问题二: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谁是印花税纳税人,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22号公告发布前,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银行只是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不确认利息收入,只确认佣金费用收入,本合同不属于印花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一种观点是,委托贷款合同是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客户没有资格提供贷款业务,因此以银行的名义提供贷款。因此,对于委托贷款业务,银行和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仅作为明确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范围,委托人不缴纳印花税。
从第22号公告的规定来看,第二种观点得到了明显的认可。根据第22号公告第一条第2款,委托贷款书立的贷款合同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问题3:什么是“在中国境外使用的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是什么是呢?“在中国境外使用的应税凭证”,22号公告发布前没有答案。印花税法实施后,22号公告直接借鉴国内外增值税划分原则,明确具体判断规则。
具体来说,“在中国境外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应税凭证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在国内;
二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第三,应税凭证的标的是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卖方或者买方在中国,但不包括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应税凭证的标的是服务,其提供人或接受人在国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问题4:司法判决是否属于税收范围?
22号公告发布前,法院司法判决不动产转让的裁决是否属于产权转让证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2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件、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件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文件不属于印花税的范围。这样,地方税务机关就有了统一的执行口径,这些问题就可以完全解决。
问题五:涉及多方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让书如何纳税?
22号公告发布前,如何缴纳印花税涉及多方应税合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举例来说,A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A、B、C三个自然人,签订转让合同,总价1亿元,其中A涉及2000万元,B涉及5000万元,C涉及3000万元。此时,A、B、C应按各自的金额缴纳印花税,或按1亿元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很容易引起税务企业的争议。在这方面,7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法明确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双方以上当事人书写的,应纳税额按各自涉及的金额计算。
22号公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让书涉及双方以上纳税人,未列出纳税人各自涉及的金额的,应当根据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不包括增值税)确定纳税依据。
也就是说,对于一对多或多对一主体的应税凭证,如果应税凭证,应税产权转让凭证中列出了各自的金额,多人按应税凭证和应税产权转让凭证中列出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只列出总金额,不列出各自金额的,多人按平均分摊金额缴纳印花税。
问题六:印花税作为行为税可以退还吗?
印花税法实施前,鉴于印花税属于行为税,既然已经发生了签订合同的行为,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就不应该退税或者抵税。22号公告明确规定,两种印花税可以退税和抵税,属于重大变化。
在一种情况下,应税合同中列出的应税产权转让文件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第二十二条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税产权转让文件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印花税。
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因应税凭证中列出的增值税计算错误而减少或增加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应税凭证中列出的增值税,重新确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增加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印花税;调整后减少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印花税。
同时,22号公告还明确了两种印花税不能退税的情况。一是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和产权转让书,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扣;二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或抵扣。
问题七:减免规定的执行规则是什么?
考虑到印花税是针对应税合同征税的,合同涉及双方或多方。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无论是一方的印花税还是双方的印花税。
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容易产生歧义——金融机构的印花税是免征的,还是金融机构和小企业的印花税是免征的?
对此,2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印花税减免优惠适用于相应的税务凭证,书写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具体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结合上述例子,金融机构、小企业和微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应该是18种涉及纳税人最多的税种。根据原印花税政策,有许多规定不够明确和有争议。由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一般不受重视。
然而,这些小问题最终反映了政策的不完善,这是不可忽视的。幸运的是,印花税立法后,一些印花税公告弥补了这些漏洞,有利于税务企业双方政策的实施。
问题1:谁是多主体合同的纳税人?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合同的签订不仅涉及交易双方,还涉及其他第三方,如合同见证人、鉴定人等。此时,合同涉及多方,哪些主体应缴纳印花税,第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是具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与应税凭证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外,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多主体拍卖合同的纳税人。拍卖交易确认书按照销售合同或者产权转让书的税目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问题二: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谁是印花税纳税人,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22号公告发布前,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银行只是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不确认利息收入,只确认佣金费用收入,本合同不属于印花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一种观点是,委托贷款合同是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客户没有资格提供贷款业务,因此以银行的名义提供贷款。因此,对于委托贷款业务,银行和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仅作为明确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范围,委托人不缴纳印花税。
从第22号公告的规定来看,第二种观点得到了明显的认可。根据第22号公告第一条第2款,委托贷款书立的贷款合同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问题3:什么是“在中国境外使用的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是什么是呢?“在中国境外使用的应税凭证”,22号公告发布前没有答案。印花税法实施后,22号公告直接借鉴国内外增值税划分原则,明确具体判断规则。
具体来说,“在中国境外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应税凭证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在国内;
二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第三,应税凭证的标的是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卖方或者买方在中国,但不包括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应税凭证的标的是服务,其提供人或接受人在国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问题4:司法判决是否属于税收范围?
22号公告发布前,法院司法判决不动产转让的裁决是否属于产权转让证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2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件、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件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文件不属于印花税的范围。这样,地方税务机关就有了统一的执行口径,这些问题就可以完全解决。
问题五:涉及多方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让书如何纳税?
22号公告发布前,如何缴纳印花税涉及多方应税合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举例来说,A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A、B、C三个自然人,签订转让合同,总价1亿元,其中A涉及2000万元,B涉及5000万元,C涉及3000万元。此时,A、B、C应按各自的金额缴纳印花税,或按1亿元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很容易引起税务企业的争议。在这方面,7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法明确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双方以上当事人书写的,应纳税额按各自涉及的金额计算。
22号公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让书涉及双方以上纳税人,未列出纳税人各自涉及的金额的,应当根据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不包括增值税)确定纳税依据。
也就是说,对于一对多或多对一主体的应税凭证,如果应税凭证,应税产权转让凭证中列出了各自的金额,多人按应税凭证和应税产权转让凭证中列出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只列出总金额,不列出各自金额的,多人按平均分摊金额缴纳印花税。
问题六:印花税作为行为税可以退还吗?
印花税法实施前,鉴于印花税属于行为税,既然已经发生了签订合同的行为,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就不应该退税或者抵税。22号公告明确规定,两种印花税可以退税和抵税,属于重大变化。
在一种情况下,应税合同中列出的应税产权转让文件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第二十二条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税产权转让文件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印花税。
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因应税凭证中列出的增值税计算错误而减少或增加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应税凭证中列出的增值税,重新确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增加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印花税;调整后减少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印花税。
同时,22号公告还明确了两种印花税不能退税的情况。一是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和产权转让书,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扣;二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或抵扣。
问题七:减免规定的执行规则是什么?
考虑到印花税是针对应税合同征税的,合同涉及双方或多方。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无论是一方的印花税还是双方的印花税。
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容易产生歧义——金融机构的印花税是免征的,还是金融机构和小企业的印花税是免征的?
对此,2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印花税减免优惠适用于相应的税务凭证,书写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具体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结合上述例子,金融机构、小企业和微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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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应该是18种涉及纳税人最多的税种。根据原印花税政策,有许多规定不够明确和有争议。由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一般不受重视。
然而,这些小问题最终反映了政策的不完善,这是不可忽视的。幸运的是,印花税立法后,一些印花税公告弥补了这些漏洞,有利于税务企业双方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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