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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子公司划转土地涉及的税费处理

    2023/10/17 15:27:35      点击:

    母子公司划转土地涉及的税收处理
    企业重组有利于给市场带来主导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使企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度。
    自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以来,企业之间的各种重组越来越频繁,特别是母子公司之间的重组业务。优惠条款适用后,为企业解决了许多问题,减轻了沉重的税收负担。本文分析了母子公司之间土地转让的税收问题。
    例如,母公司A将200万元购买的土地免费转让给全资子公司B,土地未摊销,目前市场价值400万元。AB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一、会计处理
    母公司A将土地免费转让给子公司B,视为母公司以账面价值投资子公司。
    1、A公司账务处理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贷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计税)

    2、B公司账务处理

    借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成本)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款: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温馨提示]A公司应根据土地的公允价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涉税处理

    (一)甲公司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所得税重组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和同一或同一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应当按照账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合理经营目的,不减少、免除或者延迟纳税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后12个月内不改变转让股权或者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转让方企业和转让方企业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确认收入。

    二是转让企业取得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由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由于A公司按账面净值将土地资产转让给B公司,A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免费转让给全资子公司B,视为销售,增值税按公允价值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减去取得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增值税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因此,如果适用一般计税,应缴纳增值税=400/1.09*0.09

    应缴纳增值税=(400-200)/1.05*0.05

    【规划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负债、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母公司按投资处理将土地转让给子公司,符合要求的,不征收土地增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二条所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的方式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信集团转型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中信集团免费转让给中信房地产,中信集团免费转让给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公告》(2014年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

    第三条同一投资主体内企业之间的免费转让(分配)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风险提示】转让方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能适用优惠政策,转让收入按公允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甲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按“产权转让书”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基数为合同或协议所载金额。

    (二)乙公司

    1、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财税)〔2018〕第六条第二款规定17号)∶“同一投资主体内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同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免征契税。”

    基于此规定,乙公司接受甲公司转让土地资产,无需缴纳契税。

    2、印花税

    B公司按产权转让书据缴纳,缴纳印花税后,还需要接受投资。资本账簿应按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印花税,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