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企业日常给个人客户送礼,别忘记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日常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让A公司企业负责人大吃一惊且追悔莫及:该公司向客户无偿赠送外购的手机,金额共计500余万元,经稽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和滞纳金等共计300余万元。
提醒
企业日常给个人客户送礼,别忘记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号)第二条规定,该公司2014—2016年间,将企业购入的1366部手机在产品推介会及培训会上无偿赠送给个人客户,涉及金额合计5873310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照20%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1174662元。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可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174662元50%的罚款,计587331元。
偶然所得需按照20%扣缴个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外人中奖属于偶然所得、内人中奖属于工资薪金
案例一:
前几天A去参加了朋友公司的一场员工聚会,现场有个抽奖环节,幸运的是A中奖一台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
请问:
A想申报个税,到底是按照“偶然所得”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
答复:
按照“偶然所得”扣缴20%的个税。
案例二:
前几天A公司的员工聚会,现场有个抽奖环节,幸运的是A中奖一台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
请问:
A想申报个税,到底是按照“偶然所得”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
答复:
并入当期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提醒:
同一员工在一个企业中不会既存在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也存在又扣缴偶然所得的个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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