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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务异地预缴政策

    2017/4/27 10:54:42      点击: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是保证现行财政格局基本不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的出台,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观点,即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跨省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不会取消。

    现行关于预缴税款最重要的政策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发布),这个看起来很简单的一个办法,其中却包含着十大玄机,今天开始听何博士给您扒一扒。

    玄机一  预征率谁说了算?

    根据17号公告,一般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3%,可见预征率取决于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那么计税方法又是怎么决定的呢?现行政策规定,除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料等三种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为其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尽管建筑服务发生地希望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从而能多预征1%的税款,但最终决定权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你装饰了别人的梦。不光是人生,异地预缴也是如此。

    玄机二  省会城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预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地区、自治州和盟比较容易理解,要注意对「地级市」范围的把握。

    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地级市」特指直辖市和县级市之外的市,绝大多数的地级市均下设区、县级市、县等行政单位,个别地级市如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三沙市、儋州市等未设县级行政单位。

    因此,除直辖市和县级市以外,其余的城市均属于「地级市」,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

    一是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五个,其财政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须上缴省级财政,主要领导为副省级。

    二是副省级城市,特指部分省会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 、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等十个,主要领导也是副省级。

    三是其他地级市,指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之外的地级市,如郑州市保定市昆明市南通市等。

    关于同一计划单列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五个计划单列市与四个直辖市不谋而合,均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

    此次11号公告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执行分区预缴政策,所谓的同一地级行政区,笔者个人理解,既包括地区、自治州、盟,也包括五个计划单列市之外的地级市。

    副省级城市的主要领导是副省级,城市本身还是地级,不要折腾纳税人了。

    玄机三  不需要分区预缴是不是就不需要办《外管证》?

    1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执行分区预缴税款政策,那么是否同时意味着就不需要开具《外管证》呢?

    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是两码事,没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一条: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可见,《外管证》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功能很多,预缴增值税只是其功能之一。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施工不预缴增值税并不一定就不需要办《外管证》。

    再看税总发〔2016〕106号文第二条: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可见,省内跨区经营的,在11号公告出台之前,即有明确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开具《外管证》。

    综上,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应根据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原则来确定,与11号公告不分区预缴的规定没有必然关系

    玄机四:不预缴或者不按规定预缴又能咋样  

    有的看官说了,预缴费时费力,还要跑到外地,收那点钱还不够路费呢,我就交给公司机构所在地了,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风险极大。

    首先,不在当地预缴,根据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将自动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后缴纳,相当于把异地应该入库的税款,转移到本地,税一分钱也没少交。

    其次,根据1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怎么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四十条、六十四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未按规定预缴尽管是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处理,建筑服务发生地也不是白来的,请看下面这个文件:

    总之,交哪儿都是交,还是按规定来吧。别偷鸡不成蚀把米,交了两次还得挨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