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技术开发享受增值税免征,需要备案吗?
我单位提供技术开发享受增值税免征,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1。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R&D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是指转让人(或受托人)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以帮助受让人(或委托人)掌握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价格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格应在同一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必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税务服务规范(3.0版)附件2《税收优惠清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提交信息。因此,虽然无需向税务局备案,但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仍必须持有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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