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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收入是否要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实质雇佣关系?

    2016/8/9 18:03:50      点击:
     杭州代理记账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税发〔1994〕089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 
        那么,对于兼职收入是否要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实质雇佣关系?

        因为382号文只是一个批复,那么批复中所指“兼职收入”是否只是针对上行文中的具体事例?但其配发全国,行文措辞显然可以理解为一种一般化的操作,没有例外。同样,对于“兼职”的界定,非全日制用工就是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就是兼职等等诸如此类。

    需要的,一般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