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中的进项税就都必须转出吗?
很多人看到这种分录就产生疑问,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还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不是规定了,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吗?所以你业务招待费分录中的进项税是不是错了?
真的错了吗?
这里主要有两个疑问!
会计上列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都属于增值税定义上的交际应酬消费?其对应进项是否都需要进项转出?
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概念下,并未明确定义业务招待费范围,增值税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与会计核算和所得税中的“业务招待费”具体二者内容是否完全重叠等同?
也并无相关文件明确。
为什么增值税规定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意义上理解,业务招待费可能包括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旅游景点参观、娱乐、交通以及住宿费用;相关客户的纪念品赠送等,可能是出于客户关系的维护,可能是为了市场营销拓展,可能是处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因此我们认为整体上来说 “业务招待费”概念应该大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费中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性质的支出其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所以,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一定都是属于增值税上不得抵扣的“交际应酬消费”项目。
1、比如负担其他企业员工差旅费,企业计入业务招待费。
这个时候其他企业员工负担的差旅费而取得的住宿进项发票能够抵扣需要结合其业务性质综合判断。
例:A企业为B公司供应商,由于A企业销售B企业的产品在保质期内,A免费为B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的无偿保修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但是需要B公司承担A公司人员维修期间的住宿等费用,该项费用企业列入业务招待费,而住宿费非交际应酬性消费而属于生产性支出,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抵扣。
2、企业因市场开发、拓展而招待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产生的住宿、宴请、娱乐费用,企业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总局解释,此类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应交际应酬消费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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