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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特大优惠税收政策,个体户优惠翻倍

    2023/8/4 16:55:02      点击:

    为促进投资、经济、发展和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23年第12号将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实行优惠政策。

    个体户减半征收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增至200万;

    小规模、小微、个体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应纳税所得额按小微利企业25%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按20%的税率缴纳;

    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小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按20%的税率缴纳,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可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所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上述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期作为纳税年度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结果为准。新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同时满足上月底申报期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两个条件,可在第一次结算前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款可以抵扣纳税人下个月应缴纳的税款或者退还。在发布之日前已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