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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要点最全面梳理

    2017/6/23 11:15:07      点击: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情形汇总

     

        具体情形

        处理方式

    相关会计处理(供参考)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七)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

    (1)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将进项税额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抵扣进项税额和转入待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进项税额转出和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已抵扣进项税额时:

    (1)购进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不动产改为不得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已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固定资产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不得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转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不动产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3)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小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然而,也存在已抵减的进项税额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这就需要企业会计人员以及相关税务人员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知识,进行专业的判断才能够正确处理相关实务问题。华税在2017年5月31日一期文章中,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知识要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结合该文章的知识要点,希望读者对增值税进项税能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杭州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