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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查增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4/5/7 14:45:42      点击: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许多强有力的优惠政策,其中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按20%的税率缴纳,直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也就是说,至少在2028年之前,小微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只有5%,与25%的一般税率相比,优惠太多了。

    所谓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为了享受5%的优惠税率,企业必须满足上述所有条件。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况:企业按照小微企业的标准申报纳税,可以在后续评估中由税务机关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应纳税额还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和《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按税法计算。因此,当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时,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企业进行补充申报或更正申报。这将导致两种情况:

    一是增值税调整后的企业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更正后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增值税所得额按5%的税率计算。

    第二,增值税调整后的企业不再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此时,企业将不再适用小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这意味着,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增值税调整所得在内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都需要按一般税率的25%计算。如果发现存在偷税行为,不仅需要缴纳所有差额的税款,还需要额外处罚,罚款金额至少是偷税金额的0.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