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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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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投放渠道不同,增值税税负也同

    2019/8/15 17:16:23      点击:
      分销渠道一
      广告投入委托一般纳税人的广告公司放置,可以获得广告公司,发行对应“现代服务”的6%特殊增值税发票,扣除6%。
      分销渠道二
      如果将广告放入户外墙或放置的电梯,可以获得属于“房地产租赁服务”的9%特殊增值税发票,扣除9%。
      分销渠道三
      广告投放到承租人的车厢内,可以获得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13%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扣除13%。
      提醒:注意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并扣除;结转扣除。 (注意结转后,年度扣除额不受年限限制)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第41号:
      1.制造或销售化妆品,药品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包括酒精制造)所产生的广告和商业促销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商业)收入的30%,允许被扣除;允许在随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分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分享协议),其中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本年度的税前扣除限额可以是公司扣除的,部分或全部可以根据共享协议收取并从对方扣除。在计算企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另一方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收集到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企业宣传费。
      4.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