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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凭证复印件能否税前扣除?

    2023/11/29 15:38:27      点击:

    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入账处理。在以下情况下,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复印件?原始凭证不够怎么办?让我们互相了解一下!

    情形一

    A、B公司联合向C公司购买技术服务,C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上述发票复印件。B公司能否只记录上述发票复印件?

    回答:上述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和其他公司(包括相关公司)、个人在中国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的支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纳税劳务的企业以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

    A、B公司租用办公楼时,没有安装独立电表,采用分摊方式分摊电费,应取得哪些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水、电、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企业租赁(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人租赁)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产生的。出租人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人分摊的,企业以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没有足够的原始凭证怎么办?

    在上述情况下,原始凭证显然是不够的,复印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该怎么办?答案是让被票人出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和其他企业(包括相关企业)、个人在中国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的支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接受应纳税劳务的企业以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在中国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支出,企业将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将以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